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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车”撞到自己,保险能赔吗?

发布时间:2024-08-11 浏览量:128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4.8.11

 

 

“自己开车撞了自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驶过程中脱离了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问题,由于观点不统一,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

 

2011年2月,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发布的“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指导性案件中,给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则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对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争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依据侵权责任制度,从责任保险标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在他看来,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责任保险保障的判断依据是: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否是被保险人,如果是,则该受害人获得责任保险保障,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其伤害;如果不是,则不能获得保险保障,与该受害人受害时是否在车上没有关系。

其中“被保险人”指的是责任险保单中被保险人一栏记载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取得该主体同意驾驶机动车的人。

李青武介绍说,由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至少存在两个主体,一个是侵权责任人,一个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存在同一主体既是侵权责任人又是受害人的情况。

因此,对于“自己开车撞了自己”的情况,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人始终是被保险人,其不可能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也就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无论驾驶人是处于车上还是车下。

李青武建议,车主或者驾驶员为了分散其驾车过程中造成自身伤害的风险,应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后可在该险种承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