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搭个朋友亲戚同学,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如果发生事故受伤了,这个时候还要被索赔,那........
同学好友搭车出了车祸,开车的同学被索赔59万元……1月7日,话题词#3同学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冲上热搜第一。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酌情减轻近一半赔偿责任。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后来小陈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也没料想会出车祸。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小汪称: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法院认定“好意同乘”赔偿责任减40%香洲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汪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办案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驾驶全程应保护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案件披露后,引发公众热议——“防火防盗防哥们儿。”“真的不要随意让别人搭车,不是不热情,不是不善良,出了事都是司机责任。”“以后车里要随车携带免责协议了,或在车上写‘坐车即默认免责’。”“开车尽可能不要打搭其他人,尤其是对于那些看上去关系不错但是很多事情不遵守规则也不听劝阻的人来说,要学会果断的拒绝。”“虽然好意同乘的行为是好意,这个值得鼓励,体现了互相帮助,但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杭州小伙骑车载同事回家
,同事车祸死亡小伙赔上百万对于珠海这个案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张泽诚律师表示,“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为,都能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如小汪这么大的责任减轻。”张律师说,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实非常普遍,上下班邀请同事搭便车,周末与好友相约同车自驾游,以及本案三人租车一人驾驶前往考点等,都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忙的基础上的,可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形成损失后,却往往又导致各方诉诸司法解决。那么,好心办坏事,好心人是否需要赔偿,又需要赔偿多少呢?《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酌情减轻无偿搭乘情况下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新的《民法典》实施后,规则进一步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实杭州也有过这样的“好意同乘”案子——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然而小陈的一次好心搭载,却令小杨不幸身亡,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2020年6月18日,因公司业务繁忙,小陈和小杨加班到才很晚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很难打车,小陈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电动自行车载小杨回家。小杨听后一口答应,两人便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小陈骑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湿滑,车辆行驶过程中,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后座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下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交警认定,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家属起诉:要小陈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行为符合好意施惠。但小陈驾车时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好车辆,不能因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而小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陈赔偿134.5万元。法官认为,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好意施惠”案件,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张泽诚律师说:除好意同乘类案件外,生活中其实还有许多同类型的“好意施惠”案件。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案例,小编觉得,对于驾驶机动车的朋友来说,日常生活中很难避免要搭载下自己身边的朋友、亲人,家人、同学,那么对于一旦发生这样的案例又让人一下子措手不及,那么是不是购买车险的同时也顺便购买一份驾乘险,驾乘险大部分是保驾驶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后续发生理赔有一定的保障,不过很多车主朋友会觉得几百元的驾乘险是鸡肋,起不到什么作用还浪费钱,对于这样的理解,小编觉得,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风险意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有经济条件的不妨买上吧,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有驾乘险保驾护航是一种很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