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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速行驶遇到“天外来物”损失?
当高速行驶遇到“天外来物”损失?
发布时间:
2025-05-18
浏览量:
1341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发布日期:
2025.5.18
【以案释法】2025年1月,原告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到路面不明来源物体,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后,王某为修复车辆共计支出维修费用12,460元。王某认为,被告新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依法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及时清理障碍物的重要职责。因该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该管理职责,致使路面存在障碍物并最终引发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封闭、有偿使用的高速公路上,被告作为管理者,相较于驾驶员,更有能力也更有责任通过及时巡查和清理来预防和减少此类意外的发生。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物,未能有效保障道路畅通,其管理行为存在瑕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这一特殊环境下行驶时,负有安全驾驶、谨慎注意前方路况的义务,其未能及时发现并避开路面障碍物,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新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向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722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3,73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人员作为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需严格依法依规驾驶,时刻注意路面、车辆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如存在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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