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5.4.28

车辆保险赔付时“先交后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规定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1。这意味着在赔偿顺序上,交强险优先于商业险。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赔付范围和标准相对较为基础和广泛,主要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如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交强险的赔付限额较低,但能够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的赔偿。
商业险的补充作用:商业险是在交强险赔付后,对剩余的损失进行进一步的赔偿。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和金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满足更高的赔偿需求。
具体赔付流程和标准如下:
交强险赔付: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如果事故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将由交强险全额赔付。
商业险赔付:如果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将由商业险进行补充赔付。商业险的种类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主要赔偿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车损险赔偿车辆损坏;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
通过以上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车辆保险赔付时“先交后商”的原因及其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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