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主责任险的司法实践观点导言 意外伤害险是否能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那么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除了投保意外伤害险,还有没有其他的转移风险的路径呢?我们今日一起来看看雇主责任险。 一、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企业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险种。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均为雇主。 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保险标的是雇主对其雇佣人员伤残或死亡时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雇主可以就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金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 (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裁判要点: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雇主责任险系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用人单位与保险人签订的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的条款是否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雇主保险的保险范围以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为依据,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该损失系基于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可能导致理赔结果与投保人的预期存在差距。 (2024)浙01民终101号裁判要点: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属于工伤保险的补充或替代,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为依据,不超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工伤责任的赔偿 ,不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部分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在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约定无效。
(2023)豫1481民申14号裁判要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其人身损害,雇主已经进行了赔偿,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负有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部分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申请人原审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向投保人尽到了充分的说明解释义务,而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系法定的赔偿项目,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格式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其主张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022)鲁0704民再10号裁判要点: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超出了社会普遍认知,实际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鉴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没有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80万元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进行全额赔付。(2023)粤01民终6953号裁判要点:保险人未能提供投保单,也未能提供存某厂在网络投保时的页面、视频或电子数据,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或保险中介机构已经针对该讼争条款进行过提示和说明,故人某广州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特别约定第3条对存某厂不产生效力。
1、笔者认为,从用人单位角度,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替代人身意外伤害险,来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但是,投保雇主责任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只能抵扣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企业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应注意的是,在保险合同中须明确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用人单位,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用人单位须严格审查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工伤费用一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一部分仍需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用人单位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是否涵盖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以外的部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时,对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更需慎重。 2、从劳动者角度,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仍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若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为避免意外可以自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来抵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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